江苏省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江苏省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
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预[2012]34号)精神,结合省级企业营改增试点后税负变动实际情况,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省财政设立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是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为保障改革试点行业中的省级企业总体税负不增加而设置的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
对于按照其他规定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省级企业,不再给予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补贴。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省级企业采取“按月跟踪、一次性核拨”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共同开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年度清算以及对税负变化情况按月监控、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受理省级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定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核确认试点后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以及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
第三章 扶持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
第七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范围为2013年底前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行业: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除外)、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第八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营改增试点中的省级增负企业。省级增负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省级企业在以前成立且营改增试点后其应税服务增值税税款全部缴入省级国库;
(二)省级企业营改增试点后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有增加,且月均增负额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
(三)省级企业应做到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且近三年内无违反税收法规、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九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标准不高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累计税负增加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累计税负增加额=累计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额-累计应税服务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的营业税额
第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期限为纳入营改增试点起至止。
第四章 材料受理与资金核拨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省级企业,应于2014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一)《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二)《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三)《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复印件;
(四)《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五)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六)逐月《江苏省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
(七)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八)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每项申请材均需单独加盖企业公章),由省财政厅留存。
第十三条 省级企业提交的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由省财政厅统一受理。其中,省级企业提交的《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应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盖章确认。
省级企业提交审核的《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主管国税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返还给企业。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申报金额较大的省级企业,省财政厅将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对审核通过的省级企业,一次性拨付专项扶持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核定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规范。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对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省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于虚报、冒领、骗取专项扶持资金和不按规定退付超拨资金的企业,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2006年第32号)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附件: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
申请/审核表
3.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4.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
附件1
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江苏省财政厅:
根据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扶持政策的要求,我公司经计算属于税负增加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政策规定,现将我公司营改增试点之日起至2013年12月期间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累计应税服务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元
累计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 元
累计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额: 元
累计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的营业税额: 元
累计税负增加额: 元
月平均税负增加额: 元
拟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 元
此外,我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近三年内无违反税收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且未重复申报财政扶持资金。
以上情况均真实准确,请贵单位批准我公司的申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公章)
二〇一 年 月 日
附件2
| 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 |||||||
| 所属时间: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 | 金额单位:元 | ||||||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 主管税务机关(国税) | 所属行业 | ||||||
| 营业地址 | 企业联系人 | ||||||
| 法定代表人 | 企业联系电话 | ||||||
| 纳税信用等级: 级 |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选) | ||||||
| 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具体金额 | |||||||
| 序号 | 项目 | 所属时间 | 企业填报 | 审核意见 | |||
| 1 | 税负增加额 | 2012年10月 | |||||
| 2012年11月 | |||||||
| 2012年12月 | |||||||
| 2013年1月 | |||||||
| 2013年2月 | |||||||
| 2013年3月 | |||||||
| 2013年4月 | |||||||
| 2013年5月 | |||||||
| 2013年6月 | |||||||
| 2013年7月 | |||||||
| 2013年8月 | |||||||
| 2013年9月 | |||||||
| 2013年10月 | |||||||
| 2013年11月 | |||||||
| 2013年12月 | |||||||
| 累计增负额 | |||||||
| 月平均增负额 | |||||||
| 2 |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金额 | 合 计 | |||||
| 接收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账户户名、账号和开户银行名称: | |||||||
| 本企业承诺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完整、内容真实准确,无虚假情况。 | |||||||
| 国税部门盖章: | |||||||
| 企业盖章: | |||||||
| 日期: | 日期: | ||||||
| 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 填表人(签字或盖章): | ||||||
注:各月税负增加额应与《江苏省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中的税负变化额一致,如税负减少,请用负数填报。
| 附件3 | |||||||||||||||||||
| 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 |||||||||||||||||||
| 所属时间:20 年 月至2013年12月 | |||||||||||||||||||
| 纳税人识别码: | |||||||||||||||||||
| 企业名称(盖章): | 金额单位:元 | ||||||||||||||||||
| 应税服务征收品目 | 序号 | 还原减除项目 | 备注 | ||||||||||||||||
| 抵扣进项税额凭证种类(代码) | 抵扣进项税额发票(凭证)号码 | 抵扣进项税额发票(凭证)开具日期 | 抵扣进项税额发票(凭证)价税合计 | 抵扣进项税额发票税(抵扣)率 | 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 当期可减除金额 | |||||||||||||
|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⑥×(1+1÷⑤) (⑦≤④) | |||||||||||||
| 1 | |||||||||||||||||||
| 2 | |||||||||||||||||||
| 3 | |||||||||||||||||||
| … | |||||||||||||||||||
| 小计 | |||||||||||||||||||
| 1 | |||||||||||||||||||
| 2 | |||||||||||||||||||
| 3 | |||||||||||||||||||
| … | |||||||||||||||||||
| 小计 | |||||||||||||||||||
| 合计 | — | — | — | — | — | ||||||||||||||
|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财务负责人: 企业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 注: | |||||||||||||||||||
| 1.此表请按月分征收品目逐笔填报,应税服务征收品目和还原减除项目可按需增加行次。 | |||||||||||||||||||
| 2.减除发票(凭证)种类代码分为: | |||||||||||||||||||
| A-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B-其他扣税凭证 | |||||||||||||||||||
| B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
| B2-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 |||||||||||||||||||
| B3-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 |||||||||||||||||||
| B4-通用缴款书 | |||||||||||||||||||
| C-其他(请注明凭证种类) | |||||||||||||||||||
| 附件4 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 | |||||||||||||||||||
| 所属时间:20 年 月至2013年12月 | |||||||||||||||||||
| 纳税人识别码: | |||||||||||||||||||
| 企业名称(盖章): | 金额单位:元 | ||||||||||||||||||
| 应税服务征收品目 | 序号 | 直接减除项目 | 备注 | ||||||||||||||||
| 发票(凭证)种类 | 发票(凭证)号码 | 发票(凭证)开具日期 | 发票(凭证)价税合计 |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 |||||||||||||||
| (1) | (2) | (3) | (4) | (5)≤(4) | |||||||||||||||
| 1 | |||||||||||||||||||
| 2 | |||||||||||||||||||
| 3 | |||||||||||||||||||
| 4 | |||||||||||||||||||
| … | |||||||||||||||||||
| 小计 | |||||||||||||||||||
| 1 | |||||||||||||||||||
| 2 | |||||||||||||||||||
| 3 | |||||||||||||||||||
| 4 | |||||||||||||||||||
| … | |||||||||||||||||||
| 小计 | |||||||||||||||||||
| 合计 | — | — | — | — | |||||||||||||||
|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财务负责人: 企业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 注: | |||||||||||||||||||
| 1.此表请按月分征收品目逐笔填报,应税服务征收品目可按需增加行次。 | |||||||||||||||||||
| 2.“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请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第5栏对应口径,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 |||||||||||||||||||
《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填写说明
1.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税负增加的试点纳税人。
2.企业基本情况请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内容填写。
3.“还原减除项目”为试点企业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扣税)的项目经还原而成的按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可在应税收入中减除的项目金额,还原公式为: 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增值税适用税(抵扣)率),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4.符合规定的“还原减除项目”可凭当期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包括当期转出的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它扣税凭证(需写明具体凭证种类)在表内第①列至⑦各列逐笔填列相关内容。
5.特殊说明:小规模纳税人涉及“还原减除项目”,是指提供除交通运输业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扣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上述要求逐笔填列。